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宁河县天意缘静电喷涂厂与赵得宝、赵启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宁河县天意缘静电喷涂厂,赵得宝,赵启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784号原告天津市宁河县天意缘静电喷涂厂,住所地大北供销合作社院内,现住宁河县大北涧沽镇大北涧沽村村外北侧。负责人李井来,厂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华,该厂销售主管。被告赵得宝。被告赵启花。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市宁河县天意缘静电喷涂厂诉被告赵得宝、赵启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凤晖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宁河县天意缘静电喷涂厂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宁河县天意缘静电喷涂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由原告天津市宁河县天意缘静电喷涂厂负担。审判员  孙凤晖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董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