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临沭县金利包装厂诉尹基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金利包装厂,尹基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临沭县金利包装厂。委托代理人:赵圆圆,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尹基堂。原告临沭县金利包装厂与被告尹基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圆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基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沭县金利包装厂诉称:2013年,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现金,许诺半年偿还。半年后,原告向其催要,被告以还银行贷款且银行不放贷款,无钱归还为由,迟迟拖欠着。后多次向其催要,2014年12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重新立欠条,至今未支付。综上,请求责令被告支付10万元本金。被告尹基堂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于2014年12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款条一份,内容为:“欠款条今借金利包装厂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一个月内结清,超过一个月期限,每月按欠款额1.5%递增结算。欠款人:尹基堂住址:临沭县蛟龙镇后利城372833197208080352”。后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借据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由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款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借款应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基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沭县金利包装厂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尹基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清寒审 判 员 王正光人民陪审员 李兰永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沈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