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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孙支辉与蓬莱市南王街道海源机械加工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支辉,蓬莱市南王街道海源机械加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民初字第31号原告孙支辉,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蓬莱市南王街道海源机械加工厂。负责人刘余尔,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原告孙支辉与被告蓬莱市南王街道海源机械加工厂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支辉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琪人民陪审员  赵荫龙人民陪审员  徐国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