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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1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家仿与唐会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仿,唐会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150-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仿,农民。被执行人:唐会兵,农民。张家仿申请执行唐会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会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会兵立即给付申请人张家仿工程款7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唐会兵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之水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可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