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栗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栗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包某某,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海波,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湘运,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伍某某,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荣辉人民陪审员 欧吉梅人民陪审员 李彭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费明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