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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1937年生,农民,小学文化。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1959年生,农民,小学文化。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祥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3)祥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艳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梁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