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1937年生,农民,小学文化。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1959年生,农民,小学文化。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祥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3)祥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艳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梁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