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永城市金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邢献民、杨侠、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金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邢献民,杨侠,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永城市金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西城区淮海路西段路南。机构代码:56512665-5。法定代表人张德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洪万江、高广议,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邢献民,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杨侠,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茴村镇老闫楼村。机构代码:58287235-0。法定代表人姚玉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义伦,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金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邢献民、杨侠、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市金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邢献民、杨侠、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金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邢献民、杨侠、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建民审判员 王 莉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