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执字第1625-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东圣都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2014执162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圣都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宏力模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金圣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执字第1625-16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邱尚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树林,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娟,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广东圣都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何健宏。被执行人: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何健宏。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顺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周锡东。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宏力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周瑞清。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金圣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何健宏。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东圣都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宏力模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金圣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金民初字第5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分别立案执行。四案执行过程中,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14)佛中法民二破字第22-2、23-2、25-2、36-1、37-1号民事裁定,受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圣都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受理佛山市顺德区宏力模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金圣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接管上述企业。2014年7月10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致函本院,要求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圣都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因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的重整申请,依法需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本系列执行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中法执字第1625-1628号四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奇志审 判 员 钟海燕代理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蔡宇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