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蒋成明与张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成明,张峰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66号原告:蒋成明,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孙超。被告:张峰,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徐长付。原告蒋成明诉被告张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勇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葛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杜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