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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清营销服务部与黄榕飞、吴启朋、罗玉香、吴青、吴煜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清营销服务部,黄榕飞,吴启朋,罗玉香,吴青,吴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40-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清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闽清县。负责人刘立升,经理。被告黄榕飞,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被告吴启朋,男,1944年3月4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被告罗玉香,女,194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被告吴青,女,1996年1月12日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被告吴煜,男,199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梅民保字第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165**、闽A126**小型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黄榕飞、吴启朋、罗玉香、吴青、吴煜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其等额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审判员  傅本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何志涛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权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消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