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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民初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被告钟玉枝、雷正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钟玉枝,雷正碰,雷祖川,丁英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鼎民初字第2642号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鼎市桐南新城玉龙北路66号。法定代表人刘振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雪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职员。被告钟玉枝,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畲族,户籍地福鼎市。被告雷正碰,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畲族,户籍地福鼎市。被告雷祖川,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畲族,户籍地福鼎市。被告丁英娇,女,1978年4月1日出生,回族,户籍地福鼎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被告钟玉枝、雷正碰、雷祖川、丁英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小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雪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玉枝、雷正碰、雷祖川、丁英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诉称,2014年6月26日,被告钟玉枝以养殖滩涂鱼需要资金购买鱼苗、支付租金以及修整池塘为由向原告贷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7月7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并约定若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同时约定被告雷祖川、丁英娇提供联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后,被告钟玉枝仅按约定支付本息至2015年6月7日止,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钟玉枝于2015年9月5日偿还了部分本金14990元,目前尚欠借款本金25589.55元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该债务发生在被告钟玉枝与被告雷正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雷正碰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此,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钟玉枝、雷正碰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589.55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7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15%计付利息;从2015年6月8日起至同年9月5日止,以借款本金15579.5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795%计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9月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89.5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795%计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7月8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795%计付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雷祖川、丁英娇对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钟玉枝、雷正碰、雷祖川、丁英娇承担相应的诉讼费。被告钟玉枝未作答辩。被告雷正碰未作答辩。被告雷祖川未作答辩。被告丁英娇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金融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钟玉枝与被告雷正碰结婚证复印件等,以此证实原、被告双方诉讼主体适格及被告钟玉枝与被告雷正碰系合法夫妻关系。2、小额贷款申请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借据、还款流水详情,证明1、2014年6月26日,被告钟玉枝以养殖滩涂鱼需要资金购买鱼苗、支付租金以及修整池塘为由向原告贷款50000元,同年7月7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7月7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并约定若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同时约定被告雷祖川、丁英娇提供联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借款后,被告钟玉枝于2015年6月7日付还部分本金9420.45元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钟玉枝于2015年9月5日又偿还了部分本金14990元,目前尚欠借款本金25589.55元及相应利���的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因被告钟玉枝、雷正碰、雷祖川、丁英娇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可以作为本案的适格证据使用,同时可以证明被告钟玉枝结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589.55元及相应利息的事实。经庭审举证并认证,结合原告本人的当庭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被告钟玉枝与被告雷正碰系合法夫妻关系。2014年6月26日,被告钟玉枝以购买鱼苗、支付租金及修整池塘为由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雷正碰以申请人配偶身份在申请书上签字认可。2014年7月7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被告钟玉枝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贷款用途为购买鱼苗、支付租金及修整池塘,贷款期限从2014年7月7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贷款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其中借款本金25000元第一期到期日为2015年6月7日,另借款本金25000元第二期到期日为2015年7月7日,并约定若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原告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同日被告钟玉枝、雷祖川、丁英娇与原告另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被告钟玉枝、雷祖川、丁英娇组成联保小组,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即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均对其他小组成员的债务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钟玉枝发放贷款50000元。借款后,被告钟玉枝偿还了部分本息,即第一期本金25000元只偿还了9420.45元及利息,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5年9月5日又偿还了第���期部分本金14990元;第二期借款本金25000元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现尚欠借款本金25589.55元及相应的利息,被告雷祖川、丁英娇在借款人钟玉枝未能偿还欠贷时也未能履行其保证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钟玉枝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钟玉枝、雷祖川、丁英娇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钟玉枝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0元,但被告钟玉枝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依约还本付息;同时被告雷祖川、丁英娇在借款人未能依约还本付息时,也未能履行代为清偿欠贷义务,其行为均已构成违约,三被告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贷款期限内利息按月利率1.215%计付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5795%计付,既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雷正碰系被告钟玉枝的合法丈夫,且其也在贷款申请书和贷款合同上签字认可,同时该债务形成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系个人债务情形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被告钟玉枝、雷正碰、雷祖川、丁英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玉枝、雷正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589.55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7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15%计付利息;从2015年7月8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795%计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6月8日起至同年9月5日止,以借款本金15579.5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795%计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9月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89.5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795%计付逾期利息)。二、被告雷祖川、丁英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负担174元,四被告共同负担2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其冬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