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民初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汪六伍诉被告蒋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六伍,蒋建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2458号原告汪六伍,男,生于1954年9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许义斌,绵阳市游仙区魏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建军,男,生于1972年5月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六伍诉被告蒋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六伍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六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六伍撤回对被告蒋建军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汪六伍承担。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琼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