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兀恒超与仝则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兀恒超,仝则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兀恒超,男,生于1965年1月28日,汉族,住三门峡陕县。委托代理人兀直高,男,生于1947年1月14日,住三门峡陕县。被执行人仝则庄,男,生于1967年8月18日,住河南省三门峡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兀恒超与被执行人仝则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仝则庄履行了部分款项。被执行人仝则庄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兀恒超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陕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鸿儒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瑞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