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翁国镇与被告德化县健盛陶瓷包装有限公司、张丁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国镇,德化县健盛陶瓷包装有限公司,张丁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3331号原告翁国镇,男,195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许韶川,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化县健盛陶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雪朱,该公司经理。被告张丁百,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翁国镇与被告德化县健盛陶瓷包装有限公司、张丁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国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化县健盛陶瓷包装有限公司、张丁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翁国镇诉称,被告德化县健盛陶瓷包装有限公司、张丁百聘请原告为该公司木工兼管理人员。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自2009年2月起至2015年6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08707元,后被告未能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工资人民币208707元。诉讼中,原告承认其是受聘于被告德化县健盛陶瓷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德化县健盛陶瓷包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被告张丁百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份开始,被告德化县健盛陶瓷包装有限公司聘请原告为该公司木工兼管理人员。2015年6月9日,经结算,被告德化县健盛陶瓷包装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自用工之日起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08707元,同日由被告张丁百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嗣后,经原告向被告德化县健盛陶瓷包装有限公司催讨,被告未能支付。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福建省德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另查明,被告张丁百是被告德化县健盛陶瓷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被告德化县健盛陶瓷包装有限公司中任监事职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翁国镇提供的欠条原件、公司工商登记基本信息、福建省德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劳仲不(2015)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各一份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为据。本院认为,被告德化县健盛陶瓷包装有限公司雇请原告从事木工兼管理工作,原告在工作中付出了劳动,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208707元已通过欠条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被告未能及时履行,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德化县健盛陶瓷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20870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被告张丁百作为该公司的合伙股东从事公司管理活动,应视为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其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德化县健盛陶瓷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张丁百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无据,应予驳回。被告德化县健盛陶瓷包装有限公司、张丁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德化县健盛陶瓷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翁国镇劳动报酬人民币208707元。二、驳回原告翁国镇要求被告张丁百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1元,减半收取2215.50元,由被告德化县健盛陶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鸣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岐松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