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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执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任胜峰与刘志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胜峰,刘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汤执字第261-1号申请执行人任胜峰,男。被执行人刘志民,男。本院在执行任胜峰与刘志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志民已按生效判决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志民604963109202246405银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贺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