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执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任胜峰与刘志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胜峰,刘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汤执字第261-1号申请执行人任胜峰,男。被执行人刘志民,男。本院在执行任胜峰与刘志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志民已按生效判决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志民604963109202246405银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贺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