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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袁媛与徐方元、杨晓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媛,徐方元,杨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027号申请执行人袁媛。被执行人徐方元。被执行人杨晓丽。申请执行人袁媛诉被执行人徐方元、杨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2741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