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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石万民与张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万民,张寓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石万民。被告张寓杰。原告石万民与被告张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万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即11400元,由原告石万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莫智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