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牛巧珍与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巧珍,王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牛巧珍。被执行人王冬梅。牛巧珍与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淮法民初字第0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王冬梅返还牛巧珍借款15万元,从2015年2月份开始于每月10日前归还3300元,直到还清15万元;如果王冬梅不能按照上款规定的期限足额归还借款,则所有剩余债务视为到期,牛巧珍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牛巧珍负担。因王冬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牛巧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除已被他案冻结的银行工资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冬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法民初字第02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龚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