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岳金娥与田新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金娥,田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岳金娥被执行人:田新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56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田新良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曹新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