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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岳金娥与田新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金娥,田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岳金娥被执行人:田新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56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田新良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曹新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