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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自生与郑青松、郑国机���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15号原告张自生,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6)。委托代理人丰收,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青松,男,住河南省太康县。公民身份号码:×××8352。被告郑国,男,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王向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自生诉被告郑青松、郑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自生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自生申��撤回对被告郑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自生撤回对被告郑国的起诉。审判员  谢伟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颖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