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410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钱一礼,枞阳县周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登记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利平进行诉前调解。2015年9月7日,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吴利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