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刑执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罪犯杨文红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文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2165号罪犯杨文红,男,1982年4月27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红中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文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其同案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5年2月25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55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4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于2005年4月1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07年9月、2009年3月、2010年9月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减刑共三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杨文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罪行严重,且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红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