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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尹明伟与吕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明伟,吕柏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362-2号原告:尹明伟,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卢合意、莫少钧,系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柏安,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受理原告尹明伟诉被告吕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尹明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吕柏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明伟撤回对被告吕柏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明伟撤回对被告吕柏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613元,减半收取2806.5元,保全费1970元,合共4776.5元,由原告尹明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少彬人民陪审员  李顺爱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温筱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