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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玲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崔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崔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玲民初字第00223号原告王XX。被告崔XX。原告王XX诉被告崔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姜宏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玉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