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家峰与陈广军、徐达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峰,陈广军,徐达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峰,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陈广军,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徐达权,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李家峰与被执行人陈广军、徐达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霍民二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广军、徐达权账户存款5535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