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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6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廖时勇犯开设赌场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时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6846号罪犯廖时勇,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作出(2012)台温刑初字第15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廖时勇犯开设赌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5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园珍、杜文斌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四监狱指派干警楼寅、王峥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廖时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廖时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查明,罪犯廖时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廖时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廖时勇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时勇准予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日书 记 员  戴皖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