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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苏晓琳与杨伟风、杨正风、灵寿县利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晓琳,杨伟风,杨正风,灵寿县利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唐县鑫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440号原告苏晓琳。被告杨伟风。被告杨正风。被告灵寿县利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建设大街。被告行唐县鑫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龙州西大街304号。被告中国人寿财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谈固南大街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晓琳诉被告杨伟风、杨正风、灵寿县利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唐县鑫驻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晓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晓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晓琳负担。审判员  李荣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翟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