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民一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白改平与陈富国、雒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改平,陈富国,雒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离民一初字第697号原告白改平。被告陈富国。被告雒勇军。原告白改平诉被告陈富国、雒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改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富国、雒勇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改平诉称,2013年10月经担保人雒勇军说合,借给被告陈富国现金叁万元,言明2013年年底本息一次性还清,期满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分文未给。现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所借原告本金及利息35000元。二、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富国辩称;、借条是我打的,我借的是三万,没有约定利息。我是跟雒勇军借的,他让我打成白改平的名字,我还过一万六千元,是给的雒勇军,还有一颗83年的安宫丸。被告雒勇军辩称;当时是陈富国要用三万,我给他取了三万给了他,但让他把借条名字写成白改平的名字。审理查明;2013年10月4日被告陈富国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雒勇军担保,借款当日二被告给原告写下3万元的借据。载明“今借到白改平人民币叁万元整”。后经原告白改平多次催要,被告陈富国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为此形成诉争。本院认为,被告陈富国向原告白改平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同时,被告雒勇军为陈富国提供担保,作为担保方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成立。原告关于借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一、被告陈富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白改平借款本金3万元。二、被告雒勇军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梁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丁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