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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行非审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文行、穆伦计划生育非诉审��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穆伦,王文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綦法行非审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39号,机构代码为76590662-1。法定代表人张家伦,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国玲,綦江区打通镇卫计办主任。被执行人穆伦,男,��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王文行,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綦卫计委征字(2015)第07019号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綦卫计委征字(2015)第07019号处理决定,于同年2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穆伦、王文行。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綦卫计委征字(2015)第07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按实际执行兑现金额计算收取,由被申请人承担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代正审判员  汪小江审判员  吴高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文成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