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万法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春平、肖亮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春平,肖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万法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天保,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郑春平,男。被执行人肖亮,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安县人民法院(2010)万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郑春平、肖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春平、肖亮在确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春平、肖亮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肖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帐户上的存款。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彭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