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初字第04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斯派特物流有限公司与杨佐威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斯派特物流有限公司,杨佐威
案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初字第04668号原告北京斯派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铁匠营村委会东侧500米。法定代表人朱京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储著峰,北京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静,北京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佐威,男,1977年9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泽,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佐超(杨佐威之兄),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斯派特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佐威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斯派特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斯派特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斯派特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4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斯派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亓培冰审 判 员 齐晓丹代理审判员 楚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旭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