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823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化玉。被告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迪—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