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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823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化玉。被告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迪—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