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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一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孙秀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孙秀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597号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南端。法定代表人:刘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宁,系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孙秀文。委托代理人:聂振都。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秀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孙秀文已支付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 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符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