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刘某某、许某、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刘某某,许某,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万某某,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74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许某,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崔某,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许某、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许某名下位于泰安市某小区某号楼某室(房产证号为: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德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辛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