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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商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群支行与戴照泉、谢国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群支行,戴照泉,谢国兰,戴照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商初字第00298号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群支行。负责人栾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戴照泉。被告谢国兰。被告戴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群支行与被告戴照泉、谢国兰、戴照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群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为2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郭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