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2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立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立通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866号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6号亿方大厦12层-13层。法定代表人倪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海峰,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被告孙立通,男,1950年6月13日出生。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方物业公司)与被告孙立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莉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方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海峰,被告孙立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亿方物业公司诉称:被告住在我公司管理的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四里×室。根据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被告每年应按时交纳供暖费,但被告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未按规定按时交纳供暖费。我公司多次催缴,被告至今未交。现我公司要求被告交纳2011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的供暖费6547.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立通辩称:我是蒲黄榆四里×室居民,未交纳供暖费是有原因的。该楼是70年代未加改造的老楼,面积56.46平方米,三个房间共有老式暖气片14片。现居住在此的老人叫何玉平,88岁,独自一人居住。每年冬季供暖期间室温从未达到市供暖温度标准,我们已向物业多次反映。物业公司也来人检查室内情况,并亲自承认房间内暖气片确实少,室内温度不达标,并同意给我们加装暖气片,让我们等待供暖期过了才能加装,我们也同意等待。由于每年冬季供暖期室温太低,老人无法平安过冬,年年被冻病,多次患病抢救住院。老人年事已高,即将危及生命,我们已为老人,采取一些保暖方法,比如购买电暖气取暖,老人只好每天抱着电暖气度日,并准备室内生煤球炉了。今年我们又给房间加装了双层玻璃门窗,让老人熬过冬天。我们一再等待物业来人加装暖气片,但至今无人过问,而且时常打电话催交供暖费。综上,我们将继续等待他们加装暖气片后再谈欠费的事。经审理查明:孙立通系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四里×403号房屋住户,该房屋建筑面积54.56平方米。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四里×号楼属于亿方物业公司的供暖范围,于2004年度供暖季开始,集中供暖由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供暖,供暖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30元∕㎡,使用面积40元∕㎡。孙立通未交纳2011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的供暖费。上述事实,有供暖形式的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亿方物业公司与孙立通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供暖协议,但亿方物业公司实际为孙立通居住的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四里×号房屋提供供暖服务,亿方物业公司与孙立通之间系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2011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亿方物业公司为孙立通居住的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四里×号房屋提供供暖服务,孙立通理应按时足额交纳供暖费,故对亿方物业公司要求孙立通交纳供暖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孙立通称供暖温度不达标,但对此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孙立通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立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的供暖费六千五百四十七元二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孙立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