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林家传与左银中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家传,左银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739号申请执行人林家传。被执行人左银中。申请执行人林家传与被执行人左银中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2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查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2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桂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汪艳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