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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2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杨新与李新兴、广西中新银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李新兴,广西中新银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叶富嵘,王宗泉,陈英龙,雷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397-1号原告杨新。被告李新兴。被告广西中新银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广东南路213号同和水岸香堤小区45幢406号。法定代表人:叶富嵘。被告叶富嵘。被告王宗泉。被告陈英龙。被告雷子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诉被告李新兴、广西中新银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叶富嵘、王宗泉、陈英龙、雷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新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新兴、广西中新银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叶富嵘、王宗泉、陈英龙、雷子平名下价值人民币127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覃春慧以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会展路9号远辰·山水1号4号楼2单元705号房为原告杨新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新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覃春慧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会展路9号远辰·山水1号4号楼2单元705号房。2查封被告李新兴、广西中新银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叶富嵘、王宗泉、陈英龙、雷子平价值人民币12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苏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