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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丹县某某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丹县某某服务部,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丹县某某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服务部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山丹县清泉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丹县某某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委托本院的代为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一案,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将山丹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事项办理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丹县人民法院(1999)山民执补委字第120-1号委托执行函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肖 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