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7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安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安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7033号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89803-6),住所地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东段9号御墅林枫1-2-3号。法定代表人:周代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江,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安琳,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安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毅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