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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0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萍与吴海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魏存生机动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吴海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魏存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1585号原告王萍,女,1953年11月7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吴海强,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00号省公司综合办公大楼7-9层。负责人郭益明。被告魏存生,1964年1月23日出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与被告吴海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魏存生机动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萍于2015年9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王萍负担。审判员 乔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闫旭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