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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62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古彪,湖北省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未按人民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向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邬海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