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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4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442-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法定代理人吴钊,男,系吴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黄彩云,女,系吴某某之母。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第一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147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9598元。执行中,本院扣划回案件款79598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黄彩云发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147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方 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峥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