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3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朱某某、黄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朱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3842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1963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28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83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黄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未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主文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爱忠审 判 员 徐 颖代理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