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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郑州珈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郑州万泰铝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珈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郑州万泰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101号原告郑州珈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玉娜,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保业,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万泰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珈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万泰铝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珈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珈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州珈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进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位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