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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2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瑞芹与莒县蓝景丽家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芹,莒县蓝景丽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997号原告:张瑞芹,女。委托代理人:孙兰芳,山东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建婷,山东方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莒县蓝景丽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文心东路沭河湾小区沿街楼。法定代表人:于晓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浩,山东名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芹与被告莒县蓝景丽家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芹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瑞芹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张瑞芹负担。审判员  杨慧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