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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琳诉潘嘉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琳,潘嘉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黄琳,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11日,四川省眉山市人。委托代理人黄茂桥,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嘉骅,男,生于1987年6月1日生,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黄琳诉被告潘嘉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黄琳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嘉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嘉骅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琳撤回对被告潘嘉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为920元,由原告黄琳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夏益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