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琳诉潘嘉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琳,潘嘉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黄琳,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11日,四川省眉山市人。委托代理人黄茂桥,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嘉骅,男,生于1987年6月1日生,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黄琳诉被告潘嘉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黄琳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嘉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嘉骅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琳撤回对被告潘嘉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为920元,由原告黄琳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夏益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