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386号原告陈某,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何某,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利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