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恢执字第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明华与孙道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华,孙道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恢执字第0093号申请执行人黄明华。申请执行人孙道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9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孙道乐银行存款4050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