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漆某某诉被告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某,邓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漆某某,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邓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某某诉被告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漆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漆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卢云根 来自: